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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4〕15号)

2014/09/16 1.0w 阅读 123 点赞

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

(桂建金管【2014】15号 2014年9月2日)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财政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广西银监局各银监分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努力实现全年稳增长目标的意见》(桂政发[2014]46) 精神,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非公经济组织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进

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对非公企业较为集中的园区开展专项宣传,提高企业主及职工的缴存意识;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缴存信息共享机制,有条件的地方争取将缴存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和企业集体劳动合同;稳步推进行政执法,对不缴或少缴的单位进行催缴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可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租住资格证明及租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额支付租金。

(二)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三)无房缴存职工(含配偶)在工作及户籍所在城市以外购房的,可凭所在地住房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住房的购房款和贷款本息。

(四)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可在全部付清购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办理。

(五)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非广西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住房产权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对职工购建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时加强个人房地产登记信息核查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建金管[2011] 17号)的要求,建立信息的核查和检验机制,防范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七)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如实申报信息和提交真实证明材料,未如实申报信息或者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除退回骗取的住房公积金外,公积金中心还将骗提的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档案(系统),并提交人民银行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住房消费作用

(一)各地要根据住房价格、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状况,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贷款需求为原则,适时、合理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二)加强和改进服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委托银行以及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提高效率,加快贷款办理速度。严禁强制贷款职工办理保险和住房置业担保,降低现场复印、打印等服务性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应提供免费辅助性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可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办法。

关联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