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
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和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所属各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进一步改善我市干部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建金〔2010〕179号)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借款人有共同申请人且共同申请人在广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借款人无共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不在广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25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额度的确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信用情况、还款能力、购建自住住房总价款、购建自住住房面积、抵押物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总和的20倍。
三、借款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作为贷款质押品,在贷款结清之前,其质押金额总和不得低于贷款的1/20。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贷款的1/20的,其个人住房公积金必须全额质押。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4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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