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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

2016/05/23 1.7w 阅读 72 点赞
来源:河池日报 2016-5-19
河池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
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政策摘要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摘要
各地区在安排棚改计划和项目时,应当结合地方实际,综合考虑当地商品住宅库存情况和居民意愿,按照原则上不低于50%的比例确定本地区棚改货币化安置目标,并把目标分解到市、县,落实到具体项目。
二、《关于大力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桂保障〔2015〕13号)摘要
1.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是指政府可以直接将补偿资金支付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自行通过房地产市场购买、租赁住房或用于其他支出。
2.由政府搭建交易平台,为被征收人通过市场选购住房提供帮助,政府将补偿资金直接支付给售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个人)。
3.由政府购买房源进行安置。按照政府引导、业主决策、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货币化安置,满足棚户区居民多样化安置需求,让群众满意,让棚户区改造居民得到实惠。
4.税费减免优惠。棚户区改造被征收人除被征收房屋以外无其他住房的,其使用货币补偿款通过市场购买的住房视作首套房,享受首套房相关信贷政策。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居民,可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征收协议的还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补偿。棚户区居民使用货币化补偿款购买住房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规定享受的相关税收优惠。
三、《关于保持全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桂建房〔2015〕12号)摘要
1.鼓励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模式,积极推行安置住房“以购代建”政策。大力支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模式。商品房存量大的城市要抓紧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推进棚户区改造“以购代建”方式,通过政府搭桥或群众自主购买等形式多渠道筹集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有序消化房地产存量住房。
2.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自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各市要全面清理不利于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商品房存量大的城市可出台财政补贴政策,吸引本地居民刚性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以及外地购房者,取消“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住房建设占普通商品住房70%”的政策。
3.继续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力度。各市要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购房的支持力度,提高贷款最高额度;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降低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合理放宽贷款条件,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询借款人家庭持有住房套数,职工家庭可以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4.取消购建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对房屋套数和贷款次数的限制,简化租房提取要件,建立住房公积金、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公共租赁住房信息共享机制,切实满足职工租赁需求。
5.鼓励驻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继续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组合贷款,支持居民家庭购买普通自住房,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河池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产权调换安置房的选房办法
一、确定申请对象
1.被征收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后,确定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
2.被征收人选择相应的户型填写《拆迁安置住房购房申请表》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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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核材料
被征收人填写《拆迁安置住房购房申请表》提交到所属片区拆迁分指挥部并经该部安置组初审后,由安置组收集材料报送河池市中心城区虎山片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虎山片区指挥部)进行审核后由河池市城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审批。
三、确定选房批次及安置房号
(一)确定选房批次
1.申请人以30户作为一个选号批次。当同日以行政下班截止时间为准,所申报户数超过30户时,以截止时间实际申报户数作为一个批次。
2.在30日内申报人数仍不足30户的,以本次时间段实际申报户数作为一个批次。
(二)确定安置房号
1.当一个房号只有一户选中时,直接确定房号。
2.当一个房号有两户或两户以上选中时,直接通过现场抽签方式确定。
四、手续办理
被征收人办理产权调换安置房证明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到房源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视被征收人放弃原已选中的房号。被征收人因特殊情况需换房的,须在办理产权调换安置房证明后3个工作日内到虎山片区指挥部进行申报。
河池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补偿相关标准
一、房屋主体结构面积置换方式
1.产权置换面积调换比例
以被征收房屋所处的土地基准地价级别为准,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处在同一级别地段的,按被征收人原产权房套内面积(含双方认定的可计入置换的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内面积1:1.1的比例进行置换;安置房屋所处地段比被征收房屋低一级别的,按被征收人原产权房套内面积(含双方认定的可计入置换的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内面积1:1.2的比例进行置换;安置房屋比被征收房屋低两个或两个以上级别的,按被征收人原产权房套内面积(含双方认定的可计入置换的面积)与安置房屋套内面积1:1.3的比例进行置换。
安置房屋公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原公摊面积的差额部分费用由政府承担。
2.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误差处理
安置房屋超过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10平方米的部分(含10平方米),按交房时房产部门提供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的80%结算;安置房屋超过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交房时房产部门提供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的100%结算;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置换面积的,不足部分按交房时房产部门提供的同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
二、河池市房屋征收补偿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见图)
三、特困户的补偿安置标准
特困户的认定标准:在河池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无他处自有产权住房,且属于五保户、孤老、孤儿、孤残,或正享受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保障金的人员。由金城江区民政部门认定。
被拆迁房屋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安置:
1-2人户:45平方米;3人户:60平方米;4-5人户:80平方米;6人以上100平方米。
四、房屋征收补偿奖励标准
对于搬迁奖励的界定:奖励以户为单位,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将房屋交给征收人的,由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
1.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签订协议之日起,15日以内自行腾空房屋,按房屋评估价格的5%给予奖励;
2.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签订协议之日起,第16日至30日以内自行腾空房屋,按房屋评估价格的3%给予奖励。
五、选择货币化补偿方式的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并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放弃购买征收补偿安置小区房屋资格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三级(含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给予增加20%的货币化补偿作为奖励。
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被征收人购买房屋不受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
河池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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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