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许可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办事指南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工程建设许可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中小型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投资项目审批“五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2018]27号)第(八)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中小型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行分级核发制度。在设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由自治区、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
四、审批条件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建设项目,准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7.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8.已缴清应缴的农民工保证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建设工会费、工伤保险。
9. 已在广西建筑诚信一体化平台录入相关信息。
1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河池市城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带方案出让土地的社会投资中小型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
(一)工程建设许可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
1.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书面申请表(原件1份);
2.发改委核准、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
3.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总平图、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复印件1份);
4.建设工程报建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
5.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登记表(原件1份);
6.施工图审查情况表(原件1份);
7.勘察、施工图审查意见合格书(扫描件1份);
8.勘察、施工图审查意见告知书(扫描件1份);
9. 经审查合格的勘查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扫描件1份);
10.经审查合格的绿色建筑、建筑节能设计专篇(扫描件1份);
11.属房屋建筑的,还需提供经审查合格的质量治理专篇(扫描件1份);
12.如属施工图审查机构委托办理备案登记的,需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委托书原件1份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1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原件纸质5份);
14.经企业法人批准的施工项目部和项目监理机构各自的人员名单、照片(两寸白底彩照)、签名样式和职责分工文件(原件纸质5份);
15.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施工员、质检员、取样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和C证)、续期记录(复印件纸质1份);
16.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以及其他监理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复印件纸质1份);
17.经总监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原件纸质1份);
18.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情况报告书(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原件纸质1份);
19.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工地围挡设置、施工作业、施工场地环境、施工车辆运输、物料堆放、未施工部分裸露地等的防尘措施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清运等)(原件纸质1份);
20.经审图机构审查合格后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原件纸质1份,核完退回);
2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纸质1份);
22.土地权属材料,包括: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以(复印件纸质1份);
23.开工申请表(原件纸质1份);
24.施工单位材料:A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含分包企业);B施工合同(合同的原件纸质1份,其他为复印件1份);
25.监理单位材料:A监理单位资质证书;B监理合同(合同的原件纸质1份,其他为复印件1份);
26.建设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含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五方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原件纸质1份);
27.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安全生产承诺书(原件纸质1份);
28.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备案登记表)、抗震防设批复、消防设计批复、人防批复(复印件纸质1份);
29.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单及凭据(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免缴意见书)、工伤保险参保确认书(复印件纸质1份);
30.建设工程安装劳动保险费、建设工会费缴纳单及缴款凭据(复印件纸质1份);
31.身份证明材料(①企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还需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②属于委托的,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违法建设补办建筑施工许可证
1.新办理的所有申请材料;
2.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已经处罚并执行到位的材料(复印件纸质1份);
3.检测机构对工程已施工部位的实体结构质量作出的检测合格报告(原件纸质1份);
4.建设、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对已施工部分的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原件纸质1份);
5.已施工部分的质量控制资料(原件纸质1份,核完退回);
6.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单(复印件纸质1份)。
以上所有需本局提供的表格、报告、承诺书、授权书、委托书可在本局网上政务大厅的办事指南下载。
材料要求:1.印鉴、盖章(指纹)齐全,属于复印件的A4原比例复印,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在***备存”字样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的签字按手印),原件备核。2.申请材料中,2018年6月8日之后已经提交的材料与本次提交的材料相同,不用重复提交。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提供原件,由我局自行复印或者扫描。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咨询电话:0778-2305330(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二)投诉电话:0778-2305663(河池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十一、办理地址和办理时间
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百旺路13号(河池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
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30.
十二、交通指引
公交车1、2、6路,河池市人民政府广场公交站下,往图书馆方向走30米。
十三、行政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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