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市本级及金城江区公办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对学前教育服务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4〕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8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定河池市本级及金城江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过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为更好地完善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的制定价格工作,现将拟定方案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征集时间自2019年2月14日至2019年2月20日止。期间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件或信函形式向我们反映。
河池市教育局电子邮箱及邮寄地址:hcjyjjjk@163.com;河池市金城中路441号河池市教育局基教科,邮编547000。
河池市物价局电子邮箱及邮寄地址:hcssfk@163.com;河池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邮编547000。
附件: 河池市本级及金城江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过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河池市教育局
2019年2月14日
附件
河池市本级及金城江区公办幼儿园保育
教育费过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促进河池市本级所属城区公办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对学前教育服务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4〕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加强我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7〕84号)等文件精神,经成本监审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对我市本级直属公办幼儿园及所属城区(金城江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收费标准进行过渡适当调整。具体方案如下:
一、按幼儿园等级、办园类型制定保教费收费标准并分两步调整
(一)保教费收费标准
第一步:2019年春季学期,市本级及金城江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执行以下收费标准:
单位:元/人.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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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幼儿园等级 |
保育费 |
教育费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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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示范幼儿园(全日制) |
220 |
180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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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示范幼儿园(全日制) |
180 |
140 |
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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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普通公办幼儿园(城区) |
140 |
140 |
2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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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普通公办幼儿园(乡镇) |
130 |
120 |
2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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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日制普通公办幼儿园(村级) |
120 |
110 |
230 |
|
第二步:2019年秋季学期起,综合考虑幼儿园办园成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幼儿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河池市本级及所属城区(含金城江区、宜州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将重新正式制定。
(二)对于3周岁以下婴幼儿,日托保教费标准在以上保教费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30%。
(三)幼儿园全托班可向家长收取住宿费,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250元。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幅度内,各幼儿园可根据办园条件、成本等因素制定本园保教费、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报河池市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告知性备案后执行。
二、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督管理
(一)幼儿园可向幼儿家长收取保教费和伙食费,对全托班可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属于代收费,按学期预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期末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除上述收费外,未经批准,幼儿园不得向家长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
(二)幼儿保教费、住宿费按学期收取,每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不得跨学期预收。幼儿缴费入园后,因故中途转(退)园,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实际在园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的保教费、住宿费。当月15日(含)前转(退)园的,按半个月计收保教费、住宿费,当月15日(不含)后转(退)园的,按一个月计收保教费、住宿费。
(三)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另外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四)基于幼儿园及家长双方自愿,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采取按日收取的办法,具体按幼儿申请留园的天数计算。留园期间保教费日收费标准可在正常保教费日收费标准(按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基础上最高上浮不超过60%。幼儿留园期间因个人原因请假的不退还保教费。
(五)幼儿园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招生简章、收费场所等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实施收费时,使用河池市财政局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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