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池市民政局“双公示”目录 | |||||
| 序号 | 行政决定部门 | 行政职权类别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政相对人 |
| 1 | 河池市民政局 | 行政许可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社会团体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社会团体 | |||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行活动的;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以及开展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社会团体 |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以及开展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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