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
政策通知公告

河民发〔2018〕43号 关于印发《调整规定办结时限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2018/11/18 5.1k 阅读 399 点赞

河民发〔2018〕43号

河池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调整规定办结时限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审改办关于印发<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审改办发〔2018〕7号)和《河池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河审改办发〔2018〕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我局决定调整规定办结时限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项。

对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及时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和办事指南,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及时进驻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附件: 1.《调整规定办结时限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河池市民政局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河池市民政局

2018年11月19日

附件1

        调整规定办结时限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项)

序号

河池市

主管行政机关

项目

编号

项目名称

审批

层级和部门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市民政局

D08004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将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由“《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调整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号,2015年5月5日予以修改)”

附件2

河池市民政局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6项)

序号

项目
编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

审批对象

法定办结时限

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

备  注

1

D08001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社会团体

成立登记:60日;变更、注销登记: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2

D08002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

成立登记:60日;变更、注销登记: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3

D08004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市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的组织

20个工作日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号,2015年5月5日予以修改)

4

D08005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市民政局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单位、个人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

D08007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社会团体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6

D08008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市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