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民发〔2018〕43号
河池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调整规定办结时限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审改办关于印发<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审改办发〔2018〕7号)和《河池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河审改办发〔2018〕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我局决定调整规定办结时限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共1项。
对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及时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和办事指南,及时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及时进驻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附件: 1.《调整规定办结时限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河池市民政局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河池市民政局
2018年11月19日
附件1
调整规定办结时限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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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河池市 主管行政机关 |
项目 编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 层级和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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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
D08004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将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由“《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调整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号,2015年5月5日予以修改)” |
附件2
河池市民政局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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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法定办结时限 |
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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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0800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社会团体 |
成立登记:60日;变更、注销登记: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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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0800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成立登记:60日;变更、注销登记: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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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D08004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
市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的组织 |
20个工作日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号,2015年5月5日予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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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D08005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市民政局 |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
单位、个人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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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D08007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市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社会团体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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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D08008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市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20个工作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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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