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通知,对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能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不能超过12%,最低缴存比例为5%。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5〕13号)规定和河池市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15年河池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470元,河池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210元/月,县级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085元/月,各县、自治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000元/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务交通补贴不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函》(桂政办函〔2016〕4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印发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金管〔2016〕17号)规定,公务交通补贴不列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所有企业(单位)应执行本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缴存基数不超过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据此计算,2016年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3409元,单位和个人的月缴存额上限各为1609元。市本级和金城江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210元,单位和个人的月缴存额下限各为61元;宜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085元,单位和个人的月缴存额下限各为54元;其他县、自治县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000元,单位和个人的月缴存额下限各为50元。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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