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发通知,对我市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进行调整。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能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不能超过12%,最低不应低于5%。2013年河池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122元,因此,2014年全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上限为9366元。2014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各县(市)最低工资标准,河池市本级和金城江区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045元,宜州市为936元,其他县为830元。
此外,通知还统一了各单位计算工资总额的口径,即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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