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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2012/12/26 4.2k 阅读 358 点赞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确保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准确,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工作

    (1)各单位要按规定核算职工的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用于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依据。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缴存基数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职工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职工上一年在本单位所领取的工资收入总额除以领取工资的月数。

    (2)各单位要按规定时间办理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为每年的1-3月,缴存基数一年调整一次,单位按照当年新公布的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进行基数调整的除外。各单位要在每年3月底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单位所在县(市)管理部办理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手续,凡经多次催促仍不按时办理年度基数调整的,将视为单位本年度的缴存基数不作调整,默认为当前的缴存基数,造成的后果由单位自己负责。

    (3)各单位要严格执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规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能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上下限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执行。每年的缴存基数上下限还没公布之前,暂时按上一年度的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执行;公布之后,按新公布的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执行,凡低于下限或超过上限的,都要按上下限规定进行基数调整。单位要按照已确定的缴存比例计算职工的月缴存额,凡需要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的,都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7%,最高不得超过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要一致。

    (4)各单位要按照统一程序办理缴存基数调整。各单位要在每年3月底前根据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收入情况,计算每个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本年度每个职工月缴存基数,按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计算职工本年度单位月缴存金额和职工月缴存金额,汇总形成《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附件2),并填制《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审核表》(附件1)。单位持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审核表》、《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单位职工工资花名册等材料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单位所在县(市)管理部办理进行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为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进行调整,确定单位新的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的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做好住房公积金汇缴工作

    (1)各单位要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各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把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计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确保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支取、转移等业务时不受影响。

    (2)各单位要及时办理汇缴变更业务。单位有人员变动的,应在变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单位所在县(市)管理部办理汇缴变更手续。单位新录用和从市外调入职工的,办理新增个人开户手续;单位职工调出的,先办理封存手续,再办转出手续;单位从市内其他部门调入职工的,先办理转入手续,再办理启封手续;单位职工退休的,先办理封存手续,再办理销户支取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应办理封存手续,符合支取或转移条件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或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恢复劳动关系的,应办理启封手续。

    (3)各单位要按规定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但降低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能低于5%,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恢复正常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1年,具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期限执行,期满后可重新申请。

    三、做好住房公积金对账工作

    (1)各单位要做好日常业务对账工作。各单位要建立本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录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款、提取、余额等业务信息,并定期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单位所在县(市)管理部进行对账,核对单位缴款、提取、余额等信息,发现问题要及时更正,确保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数据准确。

    (2)各单位要按时做好年度结息对账工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每年6月30日按国家规定的利率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计结利息,所结利息转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金。年度结息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印制、邮寄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对账单到单位和职工个人手中。各单位收到住房公积金对账单后要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单位所在县(市)管理进行对账,单位对账准确无误后,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和个人账户转移等业务。各单位要在10月底前完成对账工作,凡经多次催促仍不按时对账的,将视为单位已经认可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结息情况,造成的后果由单位自己负责。

    (3)单位要及时更新完善单位和职工缴存信息。各单位缴存信息有变动时,要及时更新完善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地址、单位负责人、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信息,确保单位和职工年度结息对账单能够准确邮寄到单位和职工个人手中。由于2013年1月1日起,我国停止使用第一代身份证,单位要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单位所在县(市)管理部更新本单位职工的身份证号码,方便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语音查询电话等方式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贷款和余额等信息。

    四、各单位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的住房公积金专管员

    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关系到每个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专职或兼职的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具体承办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变更和对账等业务。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职务变动或工作调动时,应重新指定一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并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确保单位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正常开展。

    附件:1、《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审核表》

          2、《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3、《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4、《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审批表》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2年12月25日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2年12月25日印发 (网络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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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