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和河池市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使用机制,促进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等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让更多群体平等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池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2023年工作要点的通知》(河发改综合〔2023〕164号)和《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池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河金管委〔201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补缴开始时间和缴存年龄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2017年11月16日印发《河池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试行)》起,自行选择补缴开始年月,连续缴存时间从灵活就业人员选择的开始补缴年月起计算。缴存年龄放宽到年满16周岁。
二、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购建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享受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条件外,可以“即补即贷”,即缴存人员在需要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住房时还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往前补缴6个月后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补缴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要满足所申请贷款额度需要,获得贷款后,月缴存额不得低于月偿还贷款额度。
三、进一步放宽提取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后,除了与单位缴存职工享受同等的高利率存款权益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外,在没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情况下,可以随时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个人账户余额要保持不低于100元。也可以根据个人工作地点变换需要办理转移或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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