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金管委〔2023〕12号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上限和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控高保低”政策,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应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我市统计部门提供的城镇单位在岗职工2022年度平均工资为7620元/月。因此,我市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2860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743元,合计不能超过5486元。
二、2023年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
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能低于上一年度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不能低于5%。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规定,市本级、金城江区和宜州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580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79元,合计不能低于158元;其他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430元,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72元,合计不能低于144元。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和下限执行。
(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前往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县(区)柜台或网上业务大厅进行办理。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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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6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