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额度的通知
市直、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各县(区)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力度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 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额度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从原来的22年调整为30年。
二、借款人有共同申请人且共同申请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从原来的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借款人无共同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额度从原来的32万元提高到40万元。
三、以上贷款期限和额度调整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河池住办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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