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
规范性文规范性文件

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河金管委〔2016〕11号)

2016/11/21 1.1w 阅读 223 点赞

市直、县(市、区)直各单位,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等有关规定,以支持缴存职工购建普通自住住房的需求为原则,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便于实际业务操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贷款额度的核定问题

(一)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以税务、房产交易主管部门出具或认定的交易契税凭证、公有住房交易表、购房合同等有效凭证核定购房总价,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购房总价的80%,且不得超过房 屋评估价值的80%。

(二)缴存职工建造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以建造住房时的造价水平核定建造住房总价,其中:建造住房的土地价款应以交易契税凭证或交款发票核定其价格,贷款额度不能超过建造住房总价的80%,且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80%。

(三)缴存职工申请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应超过商业住房贷款的总额,且不能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80%。

(四)缴存职工以同一套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提取额度与贷款额度之和不得超过购建住房总价。

二、还款能力的核定问题

(一)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工资收入以缴存基数核定为主,缴存基数不能真实反映其工资收入或有其他收入的,可以其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流水显示的对应收入项目进行核定。共同申请人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从其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银行账户工资收入明细、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等材料综合核定其工资收入水平。

(二)借款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每月总的还款额不得超过每月总收入的60%,月总收入扣除月总还款额后,应满足借款人家庭基本生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其他相关问题

(一)借款人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的父母以及子女。除夫妻之外,其他家庭成员与借款人共同购建住房并对所购建住房拥有所有权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一起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借款申请人采取伪造证件、故意隐瞒婚姻状况等方式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了要追回骗取贷款的资金外,还将骗贷的信息作为不良记录录入住房公积金档案(系统),作为办理贷款时判断职工信用程度的依据,并提交人民银行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涉嫌伪造国家公文或公章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