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为做好2015-2016年度的结息和对账工作,现就住房公积金结息对帐工作通知如下:
一、结息时间和利率的规定。我中心于2016年6月30日进行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年度结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规定,自2016年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1. 5%。因此,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执行,所结利息转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金。
二、做好住房公积金对账工作。年度结息后,我中心于7月15日起将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对账单以挂号信的形式寄到各单位,各单位收到住房公积金对账单后,要及时把本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对账单发放到时职工个人手中,完善签收手续;及时组织单位财务人员及职工对账,核对职工个人对账单反映的信息和单位对账单反映的信息是否真实,核对单位缴款、余额等信息与职工个人对账单反映的信息是否一致,并要求职工个人签字认可。然后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或财务人员到所属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进行核对,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缴存单位、缴存职工个人三方住房公积金的数据信息真实、相符。对账工作中如发现部分数据不相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及时报到所属县(市、区)管理部核对,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性、真实性。各缴存单位要在10月底前完成对账工作。
三、住房公积金年度对账期间暂停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销户、提取业务。为保证数据的连续性、真实性,方便职工个人、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对账工作,在对账期间,暂不办理职工转移、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暂停办理业务时间从2016年7月1日起至缴存单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对账结束之日止。也就是说,哪个单位先完成对账工作就先为这个单位及职工办理转移、销户、提取业务。如因单位不按时对账的,导致单位职工不能办理转移、销户、提取业务,由单位自己负责。
四、各单位要及时更新完善单位和职工缴存信息。如果对账时发现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地址、单位负责人、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职工身份证号码、姓名、职工个人手机号码等对账单上所列信息有错漏的,要及时到单位所属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更改完善,以方便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 //www. hczfgjj. com)、12329 服务热线、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等方式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贷款和余额等信息。
住房公积金对账业务办理和咨询电话:
| 归集管理科: 2293758 | 金城江区管理部: 2112901 |
| 宜州管理部: 3188376 | 罗城管理部: 8225191 |
| 环江管理部: 8820086 | 南丹管理部: 7211333 |
| 天峨管理部: 7830336 | 东兰管理部: 6327678 |
| 巴马管理部: 6214781 | 凤山管理部: 6811677 |
| 都安管理部: 5222068 | 大化管理部: 58224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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