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办各科(中心):
根据《自治区审改办关于印发 <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审改办发〔2018〕7号)和《河池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调整设定依据、规定办结时限依据、法定办结时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河审改办发〔2018〕8号)精神,经研究,我办决定调整一项行政许可事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查”设定依据,将设定依据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一届第41号、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调整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
各单位要及时调整“一事通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权责清单、权力运行流程中涉及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设定依据,调整后的行政许可目录在各级人民政府网站、本部门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公布。
附件:1.河池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调整设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doc
河池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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