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
政策政策文件

河池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池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09/19 5.3k 阅读 233 点赞

各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党委编办、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45号)和《自治区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桂教基建〔2019〕9号)精神,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制定了《河池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整改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池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整改实施方案

河池市教育局               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河池市自然资源局           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池市财政局               中共河池市委员会机构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河池市民政局

2019年9月20日

附件

河池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治理工作整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9〕45号)和《自治区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桂教基建〔2019〕9号)精神,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整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和全区教育大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整治工作,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 

二、治理范围

本次治理整改范围为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包括城市主城区、县城所在地、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小区配套幼儿园。

三、整改工作任务

(一)严格依标规划、配建、移交、使用的配套幼儿园

1.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幼儿园建设标准》、《幼儿园、托儿所建筑设计规范》等标准依标配建幼儿园。配套幼儿园应与城镇小区同步进行建设,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教育部门参与幼儿园规划总平方案设计、竣工验收、交付,达不到“三同步”要求的,或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小区竣工验收手续。(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教育局。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要按时移交当地教育部门。(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教育局)

3.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部门后,应当由教育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学前教育资源不足的地区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省对公办幼儿园的建设规划和要求,依标准配置并结合实际不断优化办学资源;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程序及时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方面的工作;教育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做好教职工配备管理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对符合条件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以及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适龄儿童就近入园。(责任单位: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市委编办)

4.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新规划建设小区达配建幼儿园标准的,必须在用地出让和划拨前予以明确配建幼儿园。配建严格按照规划用地核准、规划设计要点进行规划建设。项目竣工严格执行用地核验和规划核验,经五方主体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当地政府。(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

(二)列出整改问题清单,分类推进整改

1.对已建成且达到配建标准的城镇小区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或已规划配套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租赁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城镇小区需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和用地手续,县(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进行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幼儿园满足周边居民就读需求,其他部门按自身职能协调配合。

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约谈开发建设单位,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建设。

对缩建、停建、不建或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牵头单位要责成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拆除回建、调整规划补建等方式进行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责任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教育局、县(区)人民政府)

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扩建、新建、回建的,2019 年 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 年 12 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发展改革委)

2.对正在建设(含已批复尚未开工)的城镇小区达到规定配建标准但未规划幼儿园或虽有规划但规划不足的,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找原因,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制定补救措施,依法调整规划,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依标配建幼儿园,及时将幼儿园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规划调整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编制。(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

3.对已建成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已签订移交协议的配套幼儿园应按协议移交,原则上应于2019年6月前移交。

未签订移交协议的,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回收,如因特殊原因未能回收的,应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于2020年2月底前完成。

开发商违规将未回收小区配套幼儿园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或闲置不用、挪作他用的,县(区)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

在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产权归属开发商、个人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收回及补偿办法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自行确定。对于需要办理土地、园舍等产权移交手续的,于2020 年 12 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教育局)

4.对历史形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短缺的区域,难以解决的,各县(区)要结合学前教育整体规划布局,通过在周边区域新建公办园或统筹安排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已投入使用的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满足适龄儿童入学需求。对于需要编制或修编学前教育布点规划的,于 2020 年 6 月底前完成。(责任单位:教育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幼儿园办园许可证申报或年审时,首先排查幼儿园是否属小区配建,要求申报者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自然资源局的相关意见,确认是否属于小区配套幼儿园。确定为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应要求办成公办园或普惠园;非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原则上应办成普惠园。(责任单位:教育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编办)

四、工作要求

(一)市级成立河池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整改工作小组。

组  长:潘扬权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张  毅 市教育局局长

莫绍乾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覃兆伟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傅志星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文德生 市教育局副局长

黄  恒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尚  斌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白  华 市财政局副局长  

吴志评 市委编办副主任

覃  锋 市民政局副局长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文德生同志担任。办公

室成员从市教育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有关科室

抽人组成,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整改工作。

办公室人员

主  任:文德生 市教育局副局长

副主任:伍 宁 市教育局副调研员、财务基建科科长

孙  斌 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人

胡  淳 市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科副科长

宁鹏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设计建设管理科负责人

成  员:罗和平 市教育局财务基建科工作人员

王定崇 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副主任

张丽娟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办工作人员

(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部门责任。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整改涉及教育、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编办、民政等多个部门,各县(区)要按照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项工作的主责部门及配合部门,切实把全面整改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参

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管理等各个环节的

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要配合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底排查工

作,提供城镇小区及配套幼儿园规划、用地、产权等相关基础数

据,提出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否规划到位意见,并根据国家和地方

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

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保障建设用地。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配合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摸底排查工作,提供城镇小区及配套幼儿园相关基础数据,提出小区配套 幼儿园是否建设到位意见,并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

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

需要补建、改建、扩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

或备案手续。

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相关保障经费。

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公立幼儿园机构编制工作,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民政部门要依法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有关事宜,相

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尽快办理。

(三)完善机制,加强监督管理。

1.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整改实施方案(含一园一案),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于2019年9月底前上报河池市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确保治理工作按时完成。

2.各县(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整改实施方案(含一园一案)要求,开展整改工作。每月25日前上报本月治理工作情况,河池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小组将不定期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全市通报,对进度缓慢的县(区)将实地调研并约谈。

3.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各部门通力合作,按工作职责协调配合,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治理工作。

4.加强督导督查,对工作不配合、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进行通报。

5.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河池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监督举报电话 0778-

2106730,电子邮箱:hcjyxmb@163.com。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业务联系人及电话:市教育局,伍宁,0778-2106730,

电子邮箱:hcjyxmb@163.com;市自然资源局,胡淳,0778-

2279801,电子邮箱: 2110479@163.com;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张丽娟,0778-2285788,电子邮箱:ghk2287370@163.com。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池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9年9月20日印发  

(网络传输)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