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幼儿园),局属各科室(站、办、院、中心、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8〕15号)和《河池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通知》(河审改办发〔2018〕2号)文件精神,经研究,我局决定取消行政许可事项1项。
对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各单位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及时对本单位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和行政审批标准化目录库进行删除。要认真做好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制定相应的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附件:1.《河池市教育局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河池市教育局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河池市教育局
2018年3月12日
附件1
河池教育局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共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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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层级和部门 |
设定依据 |
处理决定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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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1003 |
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价格、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 |
取消不再办理 |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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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项目 编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部门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法定办结时限 |
规定办结时限的依据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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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02003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河池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公民、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
1.筹备设立:30日;2.正式设立:3个月;3.变更、终止:3个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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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D02013 |
教师资格认定 |
河池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
个人 |
30日 |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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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D02015 |
校车使用许可 |
河池市教育局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17号) |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 |
11个工作日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 |
河池市教育局调整后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3项)
政府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河池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3月13日印发
(网络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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