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民政局
公开征求关于《河池市2020年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发〔2019〕101号)、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移民工作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桂民发〔2018〕46号)以及《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民函〔2020〕137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民政局、发改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计局、扶贫办六部门共同起草了《河池市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3月8日前登录河池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hechi.gov.cn)首页“互动交流”专栏,进入“意见征集”栏目,对《河池市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建议请发送至市社会救助中心邮箱hcsdbb@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河池市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征求意见稿)
- 关于制定《河池市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河池市民政局
2020年2月28日
附件1
河池市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征求意见稿)
河池市民政局 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池市财政局 河池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河池市统计局 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逐步提高全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促进河池市经济社会健康、稳步、和谐发展,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发〔2019〕101号)、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移民工作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桂民发〔2018〕46号)以及《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民函〔2020〕13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2020年河池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0年4月1日起,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65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7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年430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5100元。有条件的县(区),可根据本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在此基础上适当调高本县(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附件2
关于制定《2020年河池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新标准的政策依据及其必要性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有关规定和结合我市当前脱贫攻坚和脱困解困工作的需要,我市需要重新制定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须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从去年5月以来,物价涨幅一直居高不下,为了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发〔2019〕101号)要求:“2019年至2020年,和设区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按10%以上的增幅提高,2019年全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590元/月提高到650元/月以上,2020年及以后达到720元/月以上。”我市目前城市低保标准650元,未达到自治区720元以上的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桂民发〔2018〕46号)要求:“2019年—2020年,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要按照12-15%提标,力争2019年、2020年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分别达到4200元(含)和4500元(含)以上,确保全区所有县区当年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稳定地高于国家扶贫标准,让更多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纳入低保范围,有力保障贫困地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我市目前农村低保标准4300元,未达到自治区4500元以上的要求。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民函〔2020〕137号)要求:“2020年,各市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15%以上幅度提高标准(8个未脱贫摘帽县的农村低保标准要达到每人每年5000元以上),城市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10%以上幅度提高标准(实施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的市县除外)。对于2019年保障标准偏低的市,要加大提标力度,就高不就低,确保年内全区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从每人每年4480元提高到5000元以上,所有县(区)农村低保标准高于国家、自治区的脱贫摘帽标准;城市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666元提高到720元以上。”我市罗城、都安、大化三个未脱贫摘帽县的农村低保标准要没有达到每人每年5000元以上。
二、标准确定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民函〔2020〕1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桂民发〔2018〕46号)关于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的有关要求,参照百色(城市低保每人每月800元,农村低保每人每年5100元)等市计划提标数据,并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拟按16.92%的增幅提高标准,即由现行的每人每月65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7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拟按18.6%的增幅提高标准,即由现行的每人每年430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年5100元。因脱贫攻坚和脱困解困工作的需要,新标准实施越早越好,建议从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三、经费来源
2016年以来,为落实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我市每年都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过几年的努力,目前我市当年农村低保标准已稳定地高于国家扶贫标准,兜底保障任务也基本落实到位,接下来是做好查漏补缺工作,今年提标后,人数不会大增,我市现有的历年结余资金(1.7亿元)完全可以解决新增对象今年的资金需求,不需要在市、县级财政资金中另行安排。2021年及以后所需资金,将在中央和自治区年度预算中解决,也不需要市、县级财政资金安排。
附件: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发〔2019〕101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救助兜底脱贫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桂民发〔2018〕46号)
4. 《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
障标准的指导意见》(桂民函〔2020〕137号)
5.2020年广西各市拟提高城乡低保标准情况统计表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