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
规范性文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桂建金管〔2015〕42号)

2015/10/26 2.7k 阅读 194 点赞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桂建金管[2015]42号

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附后)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 135号,附后)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认真清理和取消各种不合理的限制,切实提高个人住房贷款实际额度,满足借款人购房需求。申请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月收入扣除月还款额后,仍超过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的上限最高可按60%计算。基本生活费标准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杜发[2003 ]14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资金运用率超过85%,出现贷款资金不足的情况时,缴存职工可以向同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贷款,参照异地贷款方式办理。

三、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方案》自动停止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不需再相互签订合作协议,可直接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 135号)要求操作。缴存地公积金中心要配合贷款地公积金中心做好核对和划扣住房公积金抵偿逾期贷款本息等相关工作,异地贷款的合同应增加借款人逾期未还可直接划扣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条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借款人授权书、协助划扣异地贷款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通知书、解除异地贷款借款人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通知书等文书详见附件1至3。

四、缴存职工发生住房消费,本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不足的,可以提取配偶、父母和子女(需经所有权人同意并出具证明)的住房公积金。

五、缴存职工办理贷款业务及不需转入单位账户提取业务的,填写的申请表可不需要单位盖章。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征信报告不需借款人提供,可由借款人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打印。单身繳存职工的婚姻状况证明可采取本人声明的方式证明。

六、进一步简化贷款流程。逐步推行受委托银行进驻业务大厅的一站式服务模式,贷款审批、签定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等环节合并为一,一次性办结,方便缴存职工,2015年12月底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占比超过20%以上的受委托银行必须进驻,有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可成立个人住房贷款中心。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可参考附件4),明确连带保证义务的基础上,公积金中心可对抵押已受理的贷款申请先行放款,不需等到抵押办结。可综合考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力、历史业绩以及楼盘整体建设情况,根据申请贷款的住房建设进度逐户封顶放款。

七、加强和改进服务。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向繳存职工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宣传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相关政策,有条件的应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畅通咨询渠道,为缴存职工解答贷前可贷额度、年限等相关问题。吸引房地产开发企业充分参与贷款业务的办理,发挥其积极性。开展封顶现场确认预约服务,及时提交封顶报告。

八、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或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市场占有率低的城市,城市人民政府或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对公积金中心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和问责。

关联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