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河池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及必要性
我市现行有效的《河池市市本级(含辖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河政办发〔2017〕106号)自2017年施行以来,在规范公租房管理、保障群众住房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住房保障政策的不断完善,原细则在实施过程中逐渐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已难以完全适应新形势下公租房分配管理、服务保障及供需匹配等工作需要。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提升公租房管理服务的规范化、精准化水平,更好地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最新政策要求,并参照区内其他城市的经验做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原细则进行了系统修订与补充,同时将名称调整为《河池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二、修订依据和参考
(一)《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13〕77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1〕127号)
(六)《广西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桂建发〔2025〕4号)
(七)《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修订)》(柳政规〔2023〕2号)
(八)《桂林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市政规〔2023〕16号)
(九)《梧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梧政规〔2024〕8号)
(十)《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贵政办规〔2024〕3号)
三、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共十章六十九条,主要内容及突出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要特点:
1.放宽申请条件。结合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实际,放宽新就业及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准入限制。新就业家庭收入上限由原规定的1.5倍调整至2倍,外来务工家庭由1倍调整至1.5倍,扩大了政策覆盖范围。
2.扩大面积标准。新增收购存量商品房作为公租房源的渠道。对于因结构原因难以改造的现有房源,可根据保障对象需求及房源地段情况,适度放宽面积标准(上限为100平方米),以更好满足多子女家庭等群体的居住需求。
3.优化配租政策。明确在房源充足条件下,允许保障对象申请超出基准保障面积的住房,超出部分按公租房基准租金计收。此举旨在盘活存量房源,缓解单套房源紧张与多套房源空置并存的矛盾。
4.规范租后管理。对因承租人违规需收回住房的情形,设定3个月的搬迁期,并详细规定了搬迁期起算时间、期间租金标准以及期满未搬离的处理措施,有助于减少退房过程中的纠纷。
(二)《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1.总则。第一条明确了实施细则的制定依据;第二条明确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为市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第三条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第五条明确了租赁补贴对象为已核定为保障对象但尚无房屋配租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年住房保障需求、中央补助资金和资金预算等情况制定;第七条界定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2.房源筹集。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规划选址、建设要求等方面予以规范。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对相关部门名称进行了修订;第十二条增加了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公租房的面积规定内容。
3.资金筹措与优惠政策。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资金来源、管理方式、优惠政策等问题。对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土地供应方式、权属登记等方面予以规范。
4.房屋管理和租金标准。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职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标准确定予以规范。第二十七条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物价部门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5.申请条件和程序。第二十九条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原则;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五条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类型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4类及其各自的准入条件;第三十六条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应提交的材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审核程序。
6.轮候与分配管理。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明确了配租方式、轮候顺序以及优先配租的条件;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户型配租原则及调整方式;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说明了视为放弃保障资格的情形、以及调整公共租赁住房要求及程序。
7.租赁与退出。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管理、承租期限要求等。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缴纳租赁保证金,拖欠的房租和其他费用可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第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交纳的费用;第四十九条说明了承租人死亡情形的处理流程;第五十条规定了续租的条件、流程及需提交的材料;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对违规承租的行为予以明确规定并对其行为明确了相应的处置办法。
8.补贴和租金核减。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明确了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发放标准;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明确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核减比例及计算方式。
9.监督与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至第六十六条明确了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各城区监督管理职责。明确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承租资格的个人以及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规违纪等情形,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10.附则。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明确了文件可参照实施的范围及开始施行时间。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河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黄光辉
联系方式:0778-358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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